孩子玩耍产生矛盾后,当家长的不但没有冷静处理,反而找到对方孩子再进行打骂,被执行处罚后又认为公安机关处理错误,将公安局诉至法院。1月30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不服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判决维持了公安局对原告杨晓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杨晓凤之子与第三人小马均系安阳县西部一小学同学,2007年7月27日,原告之子与第三人小马等人玩耍时,小马与原告之子发生打斗,原告得知后,找到第三人小马及其同伴小鑫并对二人进行打骂。后第三人小马的父亲得知此事后,找到原告杨晓凤,双方发生纠纷引起打架。针对上述具体情况,被告公安局分别对原告杨晓凤及第三人小马之父马庆清给予了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拘留结束后,原告杨晓凤以自己未殴打小马,公安机关处罚自己没有事实依据为由,要求法院撤消该处罚决定。另查明,原告杨晓凤事后已主动交纳了罚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之规定,被告公安机关享有对本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处罚的职权。原告虽否认其殴打小马,但根据多人证人证言均可以证明原告殴打小马的事实,且其又无其它证据证明被告行政行为违法,故被告公安局据此对原告杨晓凤作出的治安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依法行使职权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