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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内容与实际处罚不同 利辛国土局违法行政
作者:丁伟   发布时间:2008-02-02 15:52:35


    日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不服土地行政处罚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利辛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利国土监(2006)35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6年5月15日,利辛县张村中学与居住在学校旁边的原告李允亭因土地权属产生纠纷,张村中学申请县政府土地确权,县政府将该起纠纷转交给被告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同年7月24日,被告县国土资源局在向原告李允亭送达土地确权《答辩通知书》时,发现原告在争议的土地上建造楼房,当即责令原告停止施工,并于次日向原告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8月30日,被告对原告违法占地建房进行现场勘测,次日向原告送达利国土监字(2006)第3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后被告履行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行政听证通知等程序,并于10月16日对原告违法占地建房召开听证会,在听取原告申辩后,被告调查原告违法行为的人员直接参与了处罚前的听证评议。10月25日,被告作出利国监字(2006)355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罚款1100元。原告不服并申请复议,县政府作出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复议决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有权依法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本案被告在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前虽然履行了处罚前告知义务,但其告知的拟处罚内容与处罚决定的内容不相符合,其处罚决定相对处罚前告知的内容加重了对原告的处罚,且被告对原告违法行为调查人员直接参与了处罚前的听证评议,属程序违法,原告申请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支持,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遂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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