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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经理被疑吞营业款遭解聘 酒店请国际调查公司查账败诉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7-12-25 10:59:14


    座落在静安区的上海商城波特曼丽嘉五星级大酒店,因怀疑聘用的酒店美容院经理李生士(化名)侵占公司营业款,私下聘请BARE国际调查公司进行调查并认定美容院经理李生士侵占了公司营业款。据此认为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不愿支付劳动仲裁委裁决给付35.6万余元经济补偿金的裁决结果而起诉到法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认定该国际调查公司在我国无此经营范围且递交法院的证据不足,遂判令由该五星级大酒店支付港籍经理李生士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5.6万余元。

    现年43岁的李生士,持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1997年7月下旬,他收到上海波特曼香格里拉酒店外籍总经理C.V.Healy发出的任职函,许诺向李生士提供发型师一职,任职时间为1997年8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任职函对薪水、医疗保险、住宿、服务终止条件等均与李生士作了约定。1998年3月24日,上海波特曼丽思卡尔顿酒店总经理Mark J.DeCocinis与李生士签订协议,确认李生士自1998年1月1日起在酒店任发型师一职,协议对报酬、食宿、工作许可、医疗福利等亦作了约定。1999年3月25日,该总经理又与李生士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自1999年3月1日起,李生士任波特曼美发沙龙副经理,聘用期2年。2002年2月8日,李生士又荣升美容院经理。

    2007年4月10日,李生士在上海波特曼丽嘉酒店“状态变更表”离职一栏上签字后离职。同年5月31日,李生士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上海商城支付代通金、经济补偿金等,获劳动仲裁委裁决由上海商城支付李生士经济补偿金35.6万余元。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商城不服劳动仲裁委裁决向法院起诉称,李生士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侵占公司营业款并拒不承认错误,酒店有权解除与李生士的劳动合同,不存在经济补偿金问题。而裁决认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还提出要李生士支付被侵占的750元。

    法庭上,上海商城声称自2006年以来,酒店多次发现美容院现金收支经常短缺,有员工反映李生士侵占营业款。酒店在聘请BARE国际调查公司对美容院消费状况调查后,进一步证实了营业款短缺,调查及相关证据显示李生士侵占公司营业款。经公司管理层讨论认定李生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适合继续在公司酒店工作,遂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上海商城提供了两名公司员工的证词,证明李生士有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还提供了电子邮件往来,证明酒店委托BARE公司对美容院的调查。当时由BARE公司张小姐在该美容院进行美容美发预约登记及消费,而李生士却没有把BARE公司张小姐的付款交给公司,也没有在事后向消费者提供收据等证据材料。

    李生士辩称,上海商城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按照仲裁委裁决执行。并强调证人未到庭作证,无法确认其身份的真实性,表示不予质证;对酒店委托BARE公司对波特曼美容院的调查,反映不出来者的身份,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所谓BARE公司张小姐身份不明,所付款给公司未提供原件,对调查公司、调查员的信息均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波特曼丽嘉酒店等均系上海商城管理的项目,李生士任该美容院经理一职,前1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46750.26元。

    法院认为,上海商城没有提供BARE公司张小姐做美容预约和付款原件,证人亦没有当庭作证。特别是请调查公司对美容院进行调查,该调查公司无资质在我国境内进行调查经营,调查员张小姐的身份资料未向法院提供,该调查公司最后形成的报告,又标有上海商城特有的标志。据此法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法院还以为,自1999年3月25日,李生士与该大酒店签订聘用期2年的书面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书面合同,但李生士仍担任酒店美容院经理一职,上海商城也继续为李生士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海商城解除李生士劳动关系理由为“李生士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侵占公司营业款”,却没有相关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上海商城应支付李生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按李生士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则应支付46.7万余元,上海商城在收到裁决书后没有提起诉讼,视为已接受了裁决,故只需支付裁决书确认的经济补偿金35.6万余元。而上海商城请求李生士支付侵占的750元,未经过仲裁前置,遂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商城败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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