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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物柜存放物品丢失 消费者状告家乐福获赔500元
作者:韦悦 发布时间:2007-10-23 10:14:11
消费者在家乐福购物时,将物品寄存在自动储物柜,但购物后却发现自己的物品丢失。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消费者王小姐起诉家乐福公司的保管合同案件。法院依法判令家乐福公司赔偿王小姐500元。
2007年8月9日,原告王小姐与其朋友共6人到家乐福公司中关村广场店进行购物。王小姐称将随身携带的两个包裹(内中有松下数码相机、充电器、耳机、电池、洗漱用品、拖鞋、帽子、衣服、化妆包、面膜等物)寄存在自动储物柜内,待购物结束提取寄存物品时发现密码条中的密码失效,无法取出物品,后打开所有储物柜后均未找到王小姐所有的物品。 王小姐认为,其到被告处购物,与被告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为防止其商品被窃,提供储物柜,要求购物者存包。被告有义务保障购物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被告并未尽到其安全监管义务,造成原告物品丢失,被告对原告物品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家乐福赔偿经济损失7500元。 庭审中,家乐福辩称,王小姐当时称不能打开储物柜,其所拿的密码条经现场的管理员检测已失效,因该储物柜是自动的,只要扫描就可以,但密码条已失效,证明密码条已使用过,故无法打开。我公司所陈列的储物柜均有很多处的提示,一为免费储物,二是明示操作步骤,三是在存柜须知中明示现金、支票、票据、手机、随身听、摄影机、照相机、首饰不予寄存。同时在多处有红色提示,请勿寄存贵重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本案发生于家乐福公司经营场所内,且家乐福公司安置了监控摄像头,故家乐福公司应对王小姐未实施存包行为以及密码条曾被使用过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现家乐福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故法院认为,王小姐在家乐福公司进行免费存包,双方已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本案经报警后查实,王小姐存于家乐福公司储物柜内的物品丢失,在这种情况下,家乐福公司是否应对王小姐物品丢失的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为无偿保管,无偿保管就是要求保管人像保管自己的物品那样尽到同样的注意义务。保管人家乐福公司应负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义务,但家乐福公司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其监控摄像头被立柱挡住形成监控盲区的事实亦证明其在行使安全保障义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认定,家乐福公司应对王小姐物品丢失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另外,家乐福公司张贴有顾客存包须知,明确声明现金、支票、票据、手机、随身听、摄影机、照相机、首饰等贵重物品不予寄存,王小姐称丢失的物品中有数码相机等贵重物品。对此,法院认为,家乐福公司为顾客提供免费存包服务,并声明不予寄存贵重物品,应视为一项合同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寄存人如想寄存贵重物品,应向保管人声明,双方对此进行协商,对于寄存人未声明的,如果贵重物品损毁、灭失,保管人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本案中,王小姐称其寄存了数码相机等贵重物品,但未在存包前向保管人家乐福公司予以声明,对此,法院判决家乐福公司仅按一般物品向王小姐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最后,法院判决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赔偿王小姐5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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