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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中国文字 消费者告麦当劳侵犯知情权败诉
作者:祝茜 王轶楠 发布时间:2007-09-17 15:45:22
在“麦当劳”用餐后,“麦当劳”向消费者出具的票据中有英文文字,原告华某认为“麦当劳”在中国经营,应使用中国文字,遂将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元。9月17日下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此案,法院驳回了原告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华某称自己在5、6月间分别到被告公司的朝外店和安贞店消费,该二店为原告出具了用餐票据。票据上除所购食品名称为汉字外,其余文字均为英文。原告认为被告出具的票据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规范使用汉字的规定,违反了其应向消费者承担的法定义务。被告在我国提供公共餐饮服务,其为顾客提供的用餐票据上未以我国的规范文字作为基本用字,而是使用了其他语言,该行为侵犯了我国的文字主权。同时,销售票据是原告在麦当劳餐厅用餐的重要凭证。但被告为原告出具的用餐票据上大部分内容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记载,原告对这些文字并不认识或不完全认识,无法清楚地知道麦当劳公司在用餐票据上做出了何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中文票据;通过登报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误工损失费300元、交通费23元。 被告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提供的销售票据相当于流水单,所记载的内容是有限的,仅是对双方交易行为的一个简单记录,并不是正式发票。销售票据中对于产品数量、产品名称、产品金额、产品总额、付款额、找零等主要内容均使用了中文或阿拉伯数字进行了记载。在麦当劳的任何餐厅中所陈列张贴的各类海报、食品价格表、食品图片、点餐单等对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使用的均是中文,服务人员也是用普通话服务,在得知原告反映的情况后,被告公司已经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全中文的票据,因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相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依法保护。本案中,原告在被告餐厅消费的过程中,原告的消费质量并没有因被告开具的消费票据而遭受相应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没有支持原告,驳回了原告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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