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行政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被羁少年看守所病死 公安局渎职赔36万
作者:李罡   发布时间:2007-08-10 11:56:14


    四川营山县16岁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进入看守所2个月后,因生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亡。昨日记者获悉,南充市高坪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在关押官鑫期间未及时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营山县公安局被判赔死者家属36.81万元。据悉,营山县公安局将提起上诉。

    被羁少年看守所病死

    2004年1月15日,官鑫、赵某、舒某等人和营山中学的谢某打架,并致谢某受伤。当年6月21日,官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营山县公安局刑拘,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进看守所时,官鑫的身体状况为“健康,食管切除”,由于食管残疾,官鑫在看守所里一直没能很好地进食,同年8月18日,官出现严重身体不适,并伴随头昏、看不清东西、不想吃饭,后送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极度营养不良。

    回所后,看守所狱医李信鸿既未将外出检查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详细情况向所领导汇报,也未采取有效对症治疗措施或建议住院治疗,导致官鑫病情加重。同年8月26日,官鑫身体出现严重问题,被送到川北身心医院治疗,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官鑫死亡后的第三天,营山县公安局委托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对其作出病理学鉴定,结论为:官鑫系双肺支气管肺炎、间质性心肌炎死亡。

    2005年1月,营山县检察院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营山县看守所对官鑫监管、监督不够得力,是造成延误医疗时机的因素之一,营山县看守所狱医李信鸿因对“极度营养不良”认识不足,是造成对官鑫监管、监督不够得力的环节之一。

    狱医玩忽职守被判刑

    此事件很快引起省委有关领导重视,并批示省公安厅调查。省公安厅和南充市公安局迅速展开调查,认为营山县公安局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监管、监督不力、延误治疗时机,最终导致嫌犯死亡。

    2006年初,官鑫父母以营山县公安局玩忽职守、李信鸿涉嫌无证行医等导致独生儿子死亡为由,向营山县公安局提出40万元的国家赔偿,因意见分歧太大,双方多次协调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同年6月26日,营山县公安局出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官鑫父母84240元,官鑫父母拒绝领取赔偿金。

    同年7月,狱医李信鸿涉嫌玩忽职守罪在蓬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信鸿在履行狱医职务期间,对在押人员官鑫生病期间的治疗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李向南充市中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

    公安局渎职赔偿36万元

    2006年11月,官鑫父母因不服营山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赔偿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市中院指定,由高坪区法庭审理。该案曾因狱医李信鸿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审理未结而一度中止。今年6月13日,该案恢复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官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营山县公安局刑拘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自其被羁押时起,营山县公安局就负有保护官鑫生命健康以及在其生病后及时救治的义务。

    同时,李信鸿的玩忽职守行为已经市中院终审裁定,李属营山县公安局看守所狱医,其违法行为是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故营山县公安局未及时、正确、有效治疗官鑫疾病致其死亡的行为违法。据此,法院判决营山县公安局赔偿官鑫家属赔偿金、丧葬费合计368100元。



来源: 新华网-华西都市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