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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拿房起火爆炸烧伤8人 经营者被判赔偿43万
作者:冯雯雯 发布时间:2007-08-07 15:16:02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审结了原告张小姐等8人(其中有4人为未成年人,最大为17岁,最小为4岁)诉被告赵奇(化名)、赵天(化名)、聂龙(化名)、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树村村委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令赵奇、赵天、聂龙共同承担八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其他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3万余元。
2006年11月23日18时许,8原告在海淀区树村洗浴洗澡间洗澡时,女桑拿房突然起火并发生爆炸,导致八原告身体多处烧伤,均造成2度烧伤,最严重的2度烧伤面积达到30%,最轻的也达到3%。 八原告认为,赵奇、赵天为树村洗浴的非法经营者,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而聂龙作为房屋的转租人,擅自转租,树村村委会违法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未尽监管义务,是导致此事故的间接责任人,他们均应对八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将四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相应费用共计80余万元。 经相关医院证明,法医鉴定八原告有不同程度的轻、重伤。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火灾原因认定书确认,“树村洗浴”浴池为非法经营场所,“树村洗浴”浴池发生火灾原因为,桑拿房内简易燃煤炉长时间烧烤桑拿房内木制结构,聚热发生轰燃所致。 另查,2006年9月30日,聂龙与树村村委会签订一份联营协议,双方约定树村村委会将所属果树队院落一处出租给聂龙用作库房、办公用房、小型加工厂。双方在此协议中还约定,聂龙未经树村村委会同意,不得将场地转租,也不得将场地擅自改作它用。但聂龙承租此院落后,违反合同约定,将此场地转租给赵奇、赵天开办浴池。赵奇、赵天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办了“树村洗浴”浴池,并于2007年1月22日对外营业。树村村委会得知“树村洗浴”浴池对外营业后对其予以制止,因制止无效,树村村委会中断了对其的供电。 法院认为,“树村洗浴”浴池的经营管理者赵奇、赵天未领取营业执照而非法经营,违反了消防安全法规,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发生火灾,导致八原告受伤,赵奇、赵天应对八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而聂龙明知其承租的房屋不符合开办浴池的安全保障要求,仍违约将上述房屋转租给赵奇、赵天开办浴池,其对火灾的发生亦负有相应的责任,故聂龙应与赵奇、赵天一同对八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八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数额过高,法院将酌情而定。而树村村委会与八原告所受伤害没有因果关系,且树村村委会对浴池营业进行了制止,并截断了供电,尽到了义务,故八原告要求树村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在考虑了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了以上的判决。 宣判后,有部分原告提起了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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