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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后未恢复工作 无资格向原单位索养老保险金
作者:张恒飞   发布时间:2007-05-28 14:04:04


    5月25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井冈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发放养老金一案,因原告不具有农工身份,被法庭依法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于1964年在原井冈山垦殖场石市口分场正式参加工作,工种为农工。1984年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5年刑满释放。后在石市口分场丰田片耕作管理区胡家生产队从事分田承包。原告依照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垦事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的精神,向井冈山市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确认农工退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并发放养老金,结果为不予受理,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发放养老保险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徒刑收监执行的工作人员,其工作和职务自然撤销,而后又未有原单位接收为正式职工的书面材料,因此其不具有农工身份,而依照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垦事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的精神,须具有农工身份才能予以发放社会养老金,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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