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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不够被拒录取 考生状告海门人事局败诉
作者: 徐红 张美芳 发布时间:2007-04-03 14:44:43
小强经过辛苦备考,笔试、面试总分名列前茅,却因为身高不够,与他报考的江苏省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岗位失之交臂。为此,他将海门市人事局告到了法院。日前,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小强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海门市人事局通过海门人事人才网站、《海门日报》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海门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工作人员简章》,决定公开招录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小强报考了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执法队员的职位,他的笔试与面试的成绩均名列前茅,但体检不符要求,原因是城管行政执法队员的身高要求是1.70米以上,而小强是1.65米。 小强认为,在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没有对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要求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因而《简章》对报考人员身高的限制性要求没有合法根据。现在倡导文明执法,不一定非得身高马大才能执法,身高限制实际上是一种歧视。小强遂一纸诉状将海门市人事局推上被告席,打起了这场因身高不被录用的行政官司。 被告人事局认为,根据城管执法岗位的特殊性而设置的身高要求符合有关规定。在体检时发现原告的身高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条件,因此决定不予录用原告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置身高条件没有禁止性规定,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应聘人员必须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的规定,可以作为被告对城管行政执法局岗位设置身高条件参照的依据。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部分公安行政管理职权,属特殊岗位。被告因此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设置招录人员的身高条件,具有合理性,可以作为被告决定是否录用的依据。且被告对同时招录的其他岗位均未设置身高条件。故被告以原告身高不符合招录条件为由不予录用原告并不违法,原告小强的诉请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小强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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