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京销售毒火腿不服行政处罚案今结案
作者:李力 发布时间:2004-11-08 14:18:22
存放并销售含有农药的火腿的北京宏远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发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工商局)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诉讼。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院判决维持北京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一项。第三人金华市鸳鸯林火腿厂放弃参加诉讼。中国法院网全程图文直播了该案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2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署名举报,称宏远发公司存放并销售含有农药的火腿。丰台工商分局于当日对宏远发公司的库存火腿采取就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并扣留金杯汽车一辆。2004年2月25日,北京市工商局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火腿进行抽样取证,并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金华市鸳鸯林火腿厂生产的鸳鸯林牌盒装火腿敌敌畏含量0.015mg/kg,散装火腿敌敌畏含量0.039mg/kg。2004年3月2日,丰台工商分局对宏远发公司经销的鸳鸯林牌盒装火腿386箱、散装火腿217条予以扣留。3月5日,丰台工商分局扣留宏远发公司办公桌两张,后于3月8日发还。 宏远发公司对丰台工商分局扣留火腿、汽车、办公桌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于2004年5月8日,向北京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7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作行政复议决,维持丰台工商分局作出扣留鸳鸯林牌火腿的行政强制措施;确认丰台工商分局扣押汽车、两张办公桌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宏远发公司对复议决定第一项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丰台工商分局在经依法检测,发现原告经销的鸳鸯林牌金华火腿中含有敌敌畏后,对上述产品采取扣留措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京工商复[2004]第17号行政复议决定第一项。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