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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行政侵权被判依法赔偿
作者:祁卫东 宋丹 发布时间:2004-10-30 10:58:16
近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镇政府的强制行政行为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依法判决确认被告舞阳县某镇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元。
原告冯宝国系某镇民营经济园区经营木材生意的工商户,其经营手续齐全,一直在某镇经营木材。2003年3月份,该镇政府工作人员手持书面通知要求冯宝国5日内搬出园区。冯宝国未如期搬迁。该镇政府便于2003年4月10日下午召集几十人,动用铲车把原告约170立方米的木材推进水沟里。冯宝国认为其合法经营,各种手续齐全,镇政府要求搬出经营场所无依据,多次找镇政府要求给一个合理说法。但政府认为冯宝国应无条件搬出园区。冯宝国以被告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诉之法院,请求确认政府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 而被告认为,镇民营经济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归被告,原告冯宝国非法占用该园区的土地,镇政府所实施的行为属排除妨碍的措施,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宝国一直在该园区合法经营木材生意多年,被告镇政府对原告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典型的发生在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单方行政行为,是一种事实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使原告对争议土地没有合法使用权,镇政府可以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是申请排除妨碍,但无权强制执行。镇政府的强制行为超越了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实质上是滥用职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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