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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建房屋也需办理规划准建手续
作者:张辉   发布时间:2004-10-21 15:19:03


    村民李某自认为在自家院子里建房是自己的事,而不听政府工作人员的劝说和阻止,在未办理准建手续时就将房子建了起来。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限期李某拆除违法建筑。

    2003年8月11日,日照市东港区陈疃镇某村村民李某在自家院子里开始翻建旧房。其间,该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村支部书记多次上门劝说制止,并告知李某建房必须经个人申请,村委会、镇政府同意后,符合建房规划并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手续,才能开工建设。没有经过镇政府批准,未办理规划准建手续,擅自建房,属于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工。但李某不听劝阻,认为“我是在自己院子里面建房,别人管不着”,并执意将房子建了起来。

    2003年8月20日,陈疃镇政府就李某翻建旧房一事,查明李某建房未办理规划准建手续,并占压道路红线,认定其行为违反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决定给予原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李某不服,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东港区陈疃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作为东港区陈疃镇某村村民,其行为应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约束,东港区陈疃镇政府依据上述法规对李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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