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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一街道办事处强扣村委会公章违法
作者:石慧昉   发布时间:2004-09-07 08:41:17


    8月27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政府行政强制案,判决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收取原告新城街道办事处东三甲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行为违法,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公章。

    东三甲村原系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道办事处管辖,2003年1月,潍坊市人民政府进行区城调整,将东三甲村划归被告管辖。此后,被告以换新公章为由收取了原告村委会的公章,但新公章一直由被告的工作人员持有,拒不交还原告。一年多来,原告及其村民报表或开具证明材料均需到被告处盖章。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实行自治,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代表村民行使权力、表达意愿都需要村委会公章,被告收取原告公章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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