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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留还收生活费 礼泉农民告赢公安局
作者:穆建军 白璐   发布时间:2004-08-02 15:55:51


    礼泉县公安局非法拘留了农民刘某5天,却还向刘某收取拘留期间的生活费。近日,礼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刘某不服礼泉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法院判处礼泉县公安局赔偿刘某非法拘留期间误工收入279.65元。

  2002年8月14日下午,礼泉县石潭镇上石村农民刘某的妻子侯某在地里干活时,与本村的几个村民发生争执,双方打架。并未参与打架的刘某向礼泉县公安局石潭派出所报了案,要求派出所调查处理。石潭派出所接警后,将此事上报了县公安局。但意想不到的是,2002年10月21日,未参与打架的报案人刘某被行政拘留。

  随后,刘某向咸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查后作出礼泉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的决定。当刘某要求礼泉县公安局退还收取他的500元暂缓执行保证金时,对方却告诉他只退250元,其余的是刘某在被关押5天的生活费;同时对于非法拘留期间刘某的误工费问题,双方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近日,礼泉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了刘某不服礼泉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认为:礼泉县公安局对刘某行政拘留5天的行为违法,已给原告造成了损害,且赔偿数额与标准不符,故依据行政赔偿法等相关规定,判决礼泉县公安局如数退还已收取刘某的500元暂缓执行保证金,另赔偿刘某被非法拘留5天的误工收入279.65元。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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