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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停供发票 企业索赔16万
作者:孙彩萍   发布时间:2004-05-09 14:15:55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税务行政赔偿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镇江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镇江市华尔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电气公司)定期向被告镇江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简称国税四分局)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2003年2月10日,电气公司因为业务需要,向国税四分局邮寄了申请报告,称“近几个月因我们没有钱先将已抵扣的税金补交起来,贵局只给我们公司发票两张,使我们公司无法进行正常销售”,报告中请求被告税务局与邢台市国税局联系,求得证明,允许原告公司抵扣税,但报告里未写有请求被告供给发票的内容。2003年10月16日,原告以被告停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为由,向被告申请赔偿16万元。被告于2003年12月10日驳回了原告的赔偿申请。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主管税务机关,具有对原告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发给发票的法定职责。依据相关规定,被告履行该审核发给发票的法定职责,要以原告申请为前提。但原告以其邮寄给被告的申请报告作为请求被告供给发票的申请,因该申请报告中的请求事项是原告请求被告帮助其与邢台市税务局联系,求得证明,允许原告抵扣税,故此申请报告不能作为原告向被告申请领购发票的申请。因此,原告所诉称事实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原告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是以被告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前提。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具有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故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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