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的某局干部李某嫖娼被当场抓获,警方先后对其作出了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和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但他以还没给付钱款和与卖淫女尚未发生性行为为由,将某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公安分局对他作出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
二中院认为,公安分局在对李某作出收容教育决定前,对李某进行了讯问并作了讯问笔录。此外,该分局还对涉案的卖淫人员及其他涉案人员进行了盘问并作了盘问记录,上述讯问笔录、盘问记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公安分局以此为据所作出的李某进行嫖娼违反《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有关规定的事实认定证据充分。公安分局在对李某作出收容教育决定过程中,履行了立案、留置盘问、讯问、宣告并送达《收容教育决定书》等程序,该收容教育决定适用法律亦正确;公安分局在对李某作出收容教育决定前,虽曾因同一违法事实对李某处以了拘留1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但收容教育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因此,公安分局针对李某同一违法行为,先后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和收容教育决定,并不违背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二中院最终宣判:一审判决认定公安分局对李某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