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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公司虚假出资被罚134万元
作者:刘大江   发布时间:2003-10-26 14:31:59


    记者近日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目前已对四川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出资被工商机关罚款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支持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罚款134.55万元。

  1998年,四川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及股东之一,成立了四川茂林(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公司以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价2691万元出资。同年5月13日,茂林公司经四川省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同年12月7日,原成都市温江县人民政府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并将其另行转让给他人。然而,在此之前,长城公司始终未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茂林公司。2002年6月5日,四川省工商局以长城公司虚假出资为由决定对其罚款269.1万元。接到处罚决定后,长城公司不服,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同年10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省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后长城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定,长城公司在茂林公司登记注册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将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茂林公司,省工商局据此认定其“虚假出资”并实施行政处罚,其处罚程序合法,但因长城公司“虚假出资”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法院认为省工商局处罚过重,判决支持对长城公司罚款134.55万元。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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