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妹下班路上遭遇车祸,交警部门认定无事故责任,经人事劳动和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打工妹所在酒店不服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三门峡市山河原大酒店的诉讼请求。
陕县宫前乡21岁的吴玉珍2002年3月到三门峡市山河原酒店打工,租住在该市湖滨区崖底乡师家渠村。2002年7月6日,吴玉珍从山河原酒店下班后与同事一起离开酒店返回住所途中,被该市保安公司员工刘建锋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吴玉珍被送入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吴玉珍家人为此花了大笔治疗费用。后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吴玉珍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湖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取证后认为吴玉珍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正是其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02年8月12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吴玉珍为因工负伤。山河原酒店不服认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了原认定决定书。山河原酒店对此不服又于2002年12月3日将湖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起诉至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湖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吴玉珍是否属因工负伤进行认定的职权;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山河原酒店要求被告重新审查确认吴玉珍负伤原因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