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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污染超标 施工方被判返款
作者:张洪河   发布时间:2003-10-19 10:18:33


    一套为女儿结婚准备的新房,却因装修问题无法正常入住,由此引发了唐山市首例家装污染纠纷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装修施工方拆除装修材料,返还装修款2.3万元。

    据原告唐山市路北区居民张瑞珍介绍,2001年10月,她为女儿结婚购买了一套新房,并找到唐山美艺家居装饰部,签订了“装修承包合同”,同时交了2.3万元预付款。但到了合同约定的日期却没有完工。在几番交涉后,张瑞珍一家只得把女儿原定婚期更改。然而,眼看婚期又快到了,可装修仍未完工,婚期只得再度延期,张瑞珍为此被婚宴酒店扣留了3000元酒席预订金。在一些设施仍没有装好的情况下,张瑞珍要求暂时停止装修,为女儿操办了婚礼。事后,张瑞珍多次与装饰部联系,要求继续进行尚未完成的装修,但装饰部以未支付余下的装修款为由予以拒绝。

    在此过程中,张瑞珍几次因家人在装修的新房中有不良反应,而对装修材质产生怀疑。新婚的小两口也因难以忍受剌鼻气味而不敢入住。今年1月24日,张瑞珍委托唐山市质监局质检所对这套已装修了一年的住房进行检测,其结果显示,室内有毒有害物质大大超过国家标准。因多次交涉未果,3月7日,张瑞珍将美艺家居装饰部告上法庭。

    张瑞珍诉称,由于装修工期延长及装修质量问题,使其家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和经济上都遭受了损失。装饰部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美艺装饰部退还装修款2.3万元,拆除室内有毒材料,并赔偿相关损失27144元。

    对此,美艺家居装饰部辩称,工期延长是由于原告方在装修过程中要求变更施工内容造成的。双方签订合同时,装饰部也并未作出“无毒无害”之类的承诺,且国家在2001年还没有下达装饰材料的环保标准。所以,他们对消费者并不构成欺诈和侵权。至于原告方家人所谓的“病态反应”,因无证据证明是装修所致,故装饰部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在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张瑞珍与美艺家居装饰部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包工包料,所以承包方应该对施工材料引起的质量问题负责,须保证装修后的工程不影响该住户的正常生活居住。现装修后的房屋,因装修材料释放出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装修项目多数为不合格,致使原告方家人无法居住,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因此,判令被告方美艺家居装饰部对原告方室内的装修材料进行拆除,并返还原告已交付的装修款2.3万元。关于张瑞珍提出的家人因入住装修房后,引发身体不适所产生的医疗费问题,以及要求被告应按《消法》规定,赔偿其一倍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理据不足,法院均未予支持。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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