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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招商政府征地 未履约企业赔偿
作者:刘文华 曾万军   发布时间:2003-10-17 11:35:06


    镇政府为招商引资征用土地,可谁知引来的企业却在中途单方停止继续履行合同。日前,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泸县大田镇政府(现泸县龙脑桥镇)与被告河北东亚企业集团宏业绒线公司(简称河北绒线公司)所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由被告赔偿原告征地、复垦等经济损失816286.45元,由原告负责对所征土地复垦还耕。

    2002年4月10日,泸县大田镇为了发展地方经济,与河北绒线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双方约定,由该公司投入资金500万元在该镇辖区内兴办玻璃制品企业,享受有关招商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该镇无偿提供30亩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合同签订后,镇政府即积极为兴建此企业进行选址、征地,共征得土地25.71亩,交纳统征费15万元,赔偿土地青苗、地面定作物等损失146086.45元。河北绒线公司交纳了保证金50000元,并顺利进场修建厂房,投入资金100万余元。但在建厂过程中,由于企业内部的矛盾,河北绒线公司单方撤走资金和人员,停止履行合同义务,镇政府派人协商未果。2003年7月13日,河北绒线公司致函大田镇政府,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为此,镇政府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

    四川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我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因自身内部原因单方撤走资金和人员,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合同,拆除已建厂房及设备,将所征土地复垦还耕,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差旅费应酌情赔偿,对土地的复垦还耕由原告组织落实更为节省费用,易于实施。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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