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特约记者"诋毁企业商誉受法律惩处
发布时间:2003-09-26 17:09:19


    山东一家报纸的特约记者、山东经济学院基础部教师严洁,在新闻报道中诬陷江苏正昌集团收买江苏牧羊集团质检员当商业间谍,恶意诋毁正昌集团商誉,造成恶劣影响。9月9日,江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严洁向正昌集团赔偿17万元,并在所刊报道的报刊上赔礼道歉。

    江苏正昌集团是目前国内最大的饲料机械生产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重点企业,其产品销往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市场占有率达75%以上,产销量均居同行首位,企业商标"正昌"也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但是从1999年3月起,严洁通过不正当的手段,编造新闻,在正昌集团设置办事处的20多个省、市的几十家报刊上,大肆炒作,诬陷正昌集团"收买牧羊集团质检员顾如明作卧底,窃取牧羊集团的技术图纸,侵犯商业机密",使正昌集团多年来依靠科技进步、优质产品、优质服务建立起来的商业信誉受到了怀疑,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2000年11月,正昌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向企业所在地溧阳市人民法院状告严洁侵害企业名誉。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严洁的报道其主观上有过错,文中涉及正昌集团"窃取商业秘密"等有关内容与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制作的公开文书认定的事实不相符合,是超越司法程序的抢先报道,且报道失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解释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严洁的行为侵犯了正昌集团的名誉权。

    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定,严洁应在相应的报刊上为正昌集团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认为,正昌集团在严洁的文章发表后,采取刊登律师声明是为了消除影响的正当的行为;正昌集团在有关报刊上发表介绍自己成长、发展、壮大过程的文章,也是为了进一步消除影响,所花的费用严洁应适当赔偿,综合本案情况,以赔偿7万元为宜。法院还认为,严洁的报道发表后,必然使正昌集团的商业信誉受到伤害,降低其在社会公众中的地位,从而对产品销售等业务产生负面影响,间接导致其受到经济损失,正昌集团要求严洁赔偿10万元,并未超出正昌集团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严洁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正昌集团要求严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理由是成立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应予支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 新华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