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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消炎药”引发的人工受精案
作者: 周力 法乐红 陈祥勇 发布时间:2003-09-25 13:15:29
李某与王某结婚多年,小日子过的红红火火,但美中不足的是几年过去了,还是两人世界,为早日实现三口之家,夫妻俩到处寻医问药。忽然一天,王某竟身怀六甲,不久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孩。全家人都为这突入其来的喜讯感到高兴。然而过了些日子,妻子王某却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并起诉要求与丈夫李某离婚。随着案件的审理,一起离奇的“消炎药” 引发的人工授精案终于浮出了水面。
生育检查结果被隐瞒 王某和李某婚前未经过健康检查,婚后因女方迟迟未孕,双方经协商共同到有关医院进行生育能力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原因在于男方李某先天性发育不良,生育能力极差。但李某却对文化程度不高的王某隐瞒了检查结果。事后,李某通过咨询医生并从有关书籍中了解到人工授精可解除无子女的痛苦。但鉴于本地目前尚无精子库,加之受经济条件所限,李某便开始了自行找寻精源、着手人工受精的计划。 “消炎药”竟能导致怀孕 几日后,李某终于找到了精源,并将精液装入滴管,回家后便高兴地对妻子王某说:“医生说你那里面有炎症,要消炎,消炎后才能怀孕”,无知的王某信以为真,李某遂将滴管装着的精液交给王某去“消炎”。如此数次,真如李某所愿,王某怀孕了,一家人欢天喜地。几年后王某偶然在一次家庭纠纷中得知李某无生育能力及自己的受孕经过后,异常气愤,并与李某及其家人发生激烈冲突,其后便回娘家居住,并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抚养女儿。 闹离婚 孩子谁抚养 法院受理此案后,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对孩子的抚养成为本案的焦点。李某否认婚前隐瞒病史的事实,称与王某系合意人工授精生育的女儿,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依法享有抚养女儿的权利,要求抚养女儿。王某则称,李某不具有对女儿的抚养权利,女儿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儿虽系李某隐瞒事实,偷偷对王某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双方虽对“人工授精”生子事前无合意,但借精生子却是李某极力所追求,故女儿应为李某夫妇婚生子,应按父母子女关系处理,双方均依法享有对女儿的抚养教育权,亦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鉴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过错在于李某,而王某又坚决要求抚养女儿,女儿年龄尚不满十周岁,因此判决女儿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负担女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6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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