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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中养狗设警示 咬伤他人照赔偿
作者:钟玲 发布时间:2003-09-24 13:38:36
养狗防盗,本无可厚非,但因管理不严而咬伤他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近日,四川泸县法院对一起因饲养的狗咬伤他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责令养狗人余正洪赔偿受害人唐会书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1156元,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400元。
余正洪与唐会书的侄子都在泸县县城附近经营花卉苗圃,两苗圃相距约200米。余正洪在自己所经营的苗圃四周用沙网围拢,为防盗窃等原因,在苗圃中喂养了一只狗,并用一根铁链将狗系住,但狗还是可以在苗圃内有较宽的活动范围。为告诫他人不得随意进入苗圃,余正洪还在其苗圃入口处用两块木牌标明:“请勿私自进入花圃,狗咬自负”。 今年6月中旬,唐会书因看望侄子,误入了相邻的余正洪的苗圃内,被其饲养的狗咬伤,治疗花去医疗费用近2000元。余正洪在支付少部分医疗费后,认为自己的苗圃四周均以沙网围拢、套牢,并在苗圃入口处有醒目的警示标牌,且饲养的狗已用铁链栓住,所以自己没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余正洪将家犬用铁链栓在铁丝上,并设置警示标牌,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原告唐会书不顾木牌上的警示进入苗圃被狗咬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但被告应当考虑到其栓养的狗在苗圃内有较宽的活动范围,有可能攻击外来人员,因此被告不当的防范措施也是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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