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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不复议 直接诉讼不受理
作者:赵江波 聂全国   发布时间:2003-09-24 13:04:54


    对于物价处罚不服本应申请复议,乔某却直接向法院起诉,9月17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对乔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乔某系灵宝市某个体羊肉馆老板。2003年6月20日,灵宝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向其经营的羊肉馆下发了灵价检处(2003)0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使用自制价目表和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为由对其经营的羊肉馆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2000元”的处理决定。乔某在交纳了2000元罚款后,认为物价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定要讨个说法,遂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灵宝市物价局作出的(2003)0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宝市人民法院接到乔某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乔某在法定复议期内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第16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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