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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1.5亿 厦门中院裁定一国企破产
作者:郑金雄 尤冰宁   发布时间:2003-09-23 15:57:50


    厦门华纶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因企业经营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据审计报告显示,负债总额人民币156,733,345.96元,资产负债率达108%。昨日,福建厦门中院依法裁定其破产。

    据法院审查,厦门华纶有限公司前身系厦门华纶化学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纶化纤公司)。华纶化纤公司是1988年由厦门化学纤维厂、中国化纤总公司、香港厦铃企业有限公司三家合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1200万元。1998年,华纶化纤公司的企业性质变更为国有企业。1998年7月16日,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1998)6号文批准,由原告厦门国投对该公司进行政策性兼并。1998年8月3日,原告厦门国投与华纶化纤公司签订兼并协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兼并完成之后,由原告厦门国投分七年偿还华纶化纤公司的各银行贷款本金。1998年10月23日,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华纶化纤公司更名为厦门华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800万元。2003年4月9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2003)9号文“关于下达株洲南方航空铸锻机械厂等112户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批准,将被告华纶公司列入“兼并改破产项目”。

    厦门国投认为其和华纶公司原施的政策性兼并已丧失政策依据,双方的兼并协议应予撤销,遂诉请法院判令撤销其与华纶公司的兼并协议,2003年7月31日,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厦门国投与被告华纶公司于1998年8月3日签订的兼并协议。2003年8月7日,法院受理了厦门华纶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法院认为,厦门华纶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宣告其破产还债,并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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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厦门华纶有限公司宣告破产存在多方面的原因。近年来国内化纤行业发展迅猛,特别是大批中小民营企业的无序扩张造成化纤产能增长过快,产品投放市场出现严重供过于求局面,产品销售价格大幅下跌,产品与原料差价小到无立锥之地,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连年亏损每况愈下;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均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装备水平,现大都已严重老化,资金紧张无法更新换代:工艺技术严重落伍,产品质量始终无法提高及保持稳定,生产成本无法依靠技术创新得到有效降低,无力进行技改和新产品项目开发,缺乏市场竞争力。

    这几年,纤行业新技术进步快,导致原有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价值严重缩水,初步测算至少损失净值在1亿元以上,加之历史遗留的其他不良应收款7000多万元及不良长期投资2000多万元,实际有效资产远远低于帐面资产,严重资不抵债。企业现有在职职工800多人,与企业现有规模极不相称,人员包袱沉重。

    据了解,企业实施破产有利于劣势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行业有序退出,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防止国有资产放任流失,实现有效资产再生,盘活存量资产:有利于银行最大限度化解金融风险,消除银行潜亏,优化信贷资本结构:有利于企业原兼并方囡投公司从历史债务链中解脱出来,真正履行好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职能。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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