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耽误上诉权 老汉怒告律师获赔
发布时间:2003-09-19 15:32:22
法律服务所是代理老百姓打官司的专门机构之一,法律服务所与当事人签订代理合同后,就应为当事人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可金州区一法律服务所代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后,代理律师没有及时将法院的审判结果转告当事人,以至于当事人丧失了上诉的权利。结果当事人一纸诉状将法律服务所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自己的损失,这是金州区法院有史以来,第一起当事人状告法律服务所的官司,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法律服务所退还当事人代理费。
代理律师误了老汉上诉权 2002年4月4日,金州区的李老汉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委托大连市金州区某法律服务所代理。接受代理后,该所林某代理此案并向金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肇事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934.86元。金州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于2003年5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李老汉的起诉。同日,代理人林某签收了此裁定书。当2003年6月7日,林某将此裁定书转交给李老汉之子时,李老汉已经丧失了上诉的权利。 法院判还老汉代理费 李老汉丧失了上诉权,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他再次来到金州区人民法院,将大连市金州区某法律服务所告上了法庭,要求该所承担应由肇事者赔偿的经济损失,并退还代理费、诉讼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没有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将裁定书转交原告,致使原告上诉权利丧失,因此,其从原告处收取的代理费1000元应返还。 但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程序审查,并未进行实体审理,原告在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后可再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其经济损失,也就是说李老汉还有要求肇事者赔偿的权利,所以没有支持老汉要求律师服务所赔偿其8934.86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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