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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结婚录像 摄影店判赔2万
作者:张新国 王清   发布时间:2003-09-19 10:58:09


    2003年7月15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新婚夫妇因摄影店丢失其结婚录像带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最终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方摄影店一次性赔付原告精神损害费2万元。

    2003年2月25日,原告张力与王梅到被告滨州市某摄影店商谈拍摄结婚像事宜,双方就服务内容包括一些免费服务项目进行了书面约定。3月29日,原告夫妇举行结婚仪式,被告方按照约定派工作人员为两原告的婚礼全过程及婚宴进行了录像。2003年4月,原告按约到被告处提取送交的结婚录像刻录光盘时,被告知结婚录像带已丢失,无法刻录光盘。为索要赔偿,两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但始终未达成协议。夫妻两遂于2003年5月26日将被告摄影店起诉到法院。

    法庭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与被告所签定的婚礼拍摄服务合同,系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意思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由于被告方摄影店的过错,致使对新婚夫妇具有特定象征意义的录像带丢失,这对原告夫妇的精神无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被告方应予赔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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