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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服务所乱收高额代理费败诉
作者:杨德芳 发布时间:2003-09-19 09:32:39
近日,四川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当庭判决被告甘一平给付原告代理费200元,驳回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某法律服务所要求被告甘一平给付调查取证费、违约金等其他费用5800余元的诉讼请求。
2002年12月被告甘一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治疗,原告的工作人员主动询问被告是否愿接受其法律服务,被告表示愿意。原、被告双方遂于同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调查取证费500元,并以被告总金额的17%计付代理费,如有违约情形则承担违约金5000元。被告授权原告的工作人员完成4项委托事务,其中有两项为:调查取证活动、参加调解活动。但原告并未将委托合同交将给被告。同日原告工作人员见案外人在该医院护理被告,遂欲调解该纠纷,但案外人拒绝调解。几天后,案外人主动赔偿了被告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3000元。被告认为没有再继续委托原告提供服务的必要,遂提出解除合同,并以原告并未提供任何法律服务而拒付代理费等费用。 2003年1月,该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两次来到被告家中,从询问被告中得知案外人给付被告医疗费3000余元,遂以计算出被告应给付其代理费510元,法律服务所遂自己书写欠条一张、收条一张,写明被告欠其代理费1010元和违约金5000元,收到原告委托合同一份,让被告签了名。随后以此为据向法院起诉。被告则认为原告工作人员欺骗了自己,拒绝承认此借据。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原告不将合同交给被告,致使被告对合同内容不了解,且原告也未提供调查取证这一法律服务,因此其要求被告给付取证费500元,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认为没有再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而提出解除合同,不是违约行为,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害,因此要求支付违约金5000元,法院也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原告只为被告提供了一定的调解服务,原告要求给付代理费也只能在其完成的事项范围内,由被告支付相应的费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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