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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不到位 滑雪场赔偿小学生5.4万
作者:高志海、王谦 发布时间:2003-09-18 10:53:20
寒假到郊区滑雪对小学生来说本是一件愉快的好事,但如果滑雪场设施欠缺、提示不到位,再加上监护不利,就容易发生事故。9月18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对小学生许某诉北京某滑雪度假村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处滑雪度假村赔偿许某各种损失费用共计5.4万余元。
2003年2月13日,小学生许某随父亲到某滑雪度假村经营的滑雪场滑雪。在初级S道滑雪过程中,因滑雪场地线路宽度为15米,未设置安全缓冲区,致使许某在滑雪道拐弯处碰撞到护拦柱受伤,住院治疗15日,共花去医药费3.1万余元。 2003年3月,许某起诉至法院称,滑雪场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致使自己在滑雪过程中受伤。要求滑雪度假村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滑雪度假村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其滑雪场地未按规定在线路外沿设置准备摔倒区,未设置安全装置对滑雪者加以保护,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滑雪度假村经营的滑雪场设有初学者滑雪区,许某作为未成年人、滑雪初学者,其随行的监护人并未安排徐在初学者滑雪区滑雪,有一定监护不力因素,因此,对徐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徐主张赔偿的精神损失费,因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中无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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