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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患“后遗症” 三年后再诉狗主人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3-09-18 09:55:13


    3年前被狗咬伤,经法院审理后,伤者王先生获得了一定的赔偿。三年后,他在检查中发现了被狗咬伤的“后遗症”,于是再次起诉,要求当初的两位被告再次赔偿26.5万。9月16日,王先生的巨额诉请被上海闵行法院依法驳回。

    1999年6月20日,河南来沪打工的王先生,在路过纪王镇纪东村一户人家时,被突然从门中窜出的狗咬伤左小腿,为治疗花去了医药费上千元。王先生遂向狗主人张某提出索赔。但张某却称此狗系邻居彭某所遗弃,自己只是出于怜悯才喂养的。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彭某和张某赔偿王先生各类损失2518.80元。

    三年后,王先生在治病的过程中,医院向王先生出椐了“部分椎间盘膨隆等症状,为左小腿被狗咬伤后,引起诸症”的诊断书。自认为得了狗咬“后遗症”的王先生再一次将狗的主人彭某和饲养人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6.5万元,并要求保留继续治疗费用的诉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咨询了王先生的治疗医师。医师认为,诊断结论为脉管炎,肢体震颤,那是根据病人陈述的发病原因作了检查后得出的,但医生不能判断病人在被狗咬之前是否有此病。病的发生与被狗咬伤不一定有因果关系,当然也不能排除引起该病的可能性。

    因此法院认为,王先生虽然提供了疾病报告书,却不足以证明与其被狗咬有因果关系,并且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辅佐证明,王先生的举证尚不充分。同时,由于没有对王先生的“后遗症”进行鉴定,故无法得出其病症与被狗咬伤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和可供参考的意见。据此,法院视王先生举证不能,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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