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福建省连城县的傅增荣在协助他人安装广告牌时遭电击死亡,为索要赔偿,受害人家属将连城电力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福建连城法院依法判决连城县电力公司、被告人黄江海分别赔偿原告56638.58元和42478.93元。宣判后,原告和被告提出上诉,福建龙岩中级法院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8年,受害人傅增荣在国道旁建了一栋四层楼房用于经营餐饮业,并在墙上悬挂了一块广告牌。2001年初被告连城县电力公司进行农网改造,其架设的10千伏电力线路距离受害人房屋屋檐的水平距离为1.77米、距离受害人的原广告牌0.72米,受害人还在广告牌下方搭盖了1.42米宽的雨棚,该雨棚与电力线路的水平距离为0.85米。电力公司在受害人的门口电杆上未设置安全标志。2001年8月15日下午,傅增荣在协助被告黄江海在该饭馆门口安装广告牌。因广告牌触及电线,造成受害人傅增荣被高压电击成重伤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连城县电力公司架设的电力线路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但被告未设置安全标志是不作为行为,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与黄江海是承揽关系,受害人将具有危险性的业务发包给被告黄江海且未告知,有一定过错。黄江海是承揽人,不注意安全冒险作业且是本案受益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