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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丙肝” 患者获赔26万
作者:胡沛 发布时间:2003-09-13 10:16:14
一名因输血感染“丙肝”的患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巨额赔偿。8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由于提供血源的北京某血液中心不能提供血源检查的档案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判决该血液中心赔偿被感染者何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6.8万余元。
1993年2月26日,何某因病到北京德外医院治疗,住院当日化验肝功能各项均属正常。因病情需要,何某在该院进行两次输血治疗,两周后,全身出现黄紫,经检验肝功能出现异常,经医院诊断为病毒性肝炎、丙肝、急性黄疸型,何某为此先后多次住院治疗。2002年8月,何某以其在德外医院输血后感染急性丙型肝炎,导致其先后多次住院治疗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德外医院和该血液中心连带赔偿其医疗费用共计3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血液中心提供给北京德外医院用于何某输血所用血浆在采血中未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医院的输血行为也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故两单位在采血与输血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何某所患丙肝不能排除其他感染因素,遂判决驳回了何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何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某血液中心的采血虽然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但却不能提供血源检查的档案材料,不能对何某系由其他途径感染丙肝的事实进行举证。因此,血液中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推定其所供血液与何某感染丙肝具相当因果关系。德外医院于输血操作中未有违背操作规程情形,所使用的一次性输血器械具有正常进货渠道,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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