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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120案庭外和解
发布时间:2003-09-07 08:31:35
2001年12月18日11时50分左右,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局职工、27岁女研究生刘旌突发急病,其同事先后3次拨打120,均被告知无车。后刘旌被单位车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其父刘建德在2002年5月起诉到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要求判沈阳市急救中心违约,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今年5月29日,沈阳和平区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刘不服上诉。
记者最新获悉,该案已经达成庭外和解,9月5日,刘建德已经正式撤销了上诉请求。 一审审理是否违约是焦点 2002年9月5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此类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多家媒体和群众参加了旁听。 刘建德认为,沈阳急救中心向全沈阳市公民发出要约,接到呼救电话后,15分钟急救车赶到现场进行抢救。因为没有急救车,致使刘旌抢救不及时死亡,急救中心属于不履行要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而沈阳急救中心则认为刘旌死亡原因不清,与急救中心是否出车没有因果关系。“而且急救中心没有出车不是被告主观不愿意出车,而是没有车可派,没有人可调。”刘建德要求急救中心赔偿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没有初诊抢救是违约 法院认为,急救中心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急救服务的承诺,符合法律规定要约的形式特征,一经向社会公众承诺,医疗服务合同即告成立。当刘旌需要救治时,急救中心未能履行向社会公众所做的承诺,以附近没有急救车辆为由没有出诊抢救,其行为是违约的。但是,刘旌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与急救中心未能出诊急救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依法驳回刘建德的诉讼请求。 庭外和解“公益官司”取得效果 事件发生后,刘建德曾对媒体称打官司决不是为了索要赔偿,而是为了能让更多的“刘旌”在需要时能得到帮助,纯粹是一场公益官司。 记者曾电话采访了沈阳急救中心李主任,据其介绍,急救中心在全市设有11个急救站,共有60余辆急救车,平均每天每站有3台到4台车出诊。遇到紧急情况,一般都是穿插调度。急救中心目前有工作人员200多名,有时难免会人手不够。 另外,开发区没有急救站,“发生刘旌这样的意外,也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 此次庭外和解的原因原被告双方均拒绝透露,但记者从侧面了解到,刘建德没有从120那里得到什么赔偿,不过急救中心已经在开发区所属的于洪区设立了一个急救站,有关部门也为急救中心加派了10辆救护车。据说,最先进的卫星定位系统也即将上马。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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