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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调解一起涉“非典”案
发布时间:2003-09-02 16:38:59
因“非典”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问题,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非典”疫情能否成为法律上所定义的“不可抗力说”,更是热点之中的焦点话题。近日,记者从无锡市南长区法院获悉,一起涉及“非典”的案件诉讼已在该院以调解方式解决。
今年4月24日,无锡市怡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通州市的江苏白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一份,约定由白兰公司供给怡和公司数万只纱布口罩,合计价款23万元。怡和公司支付5万元定金后,仅在4月27日收到白兰公司16层口罩2500只,且每只价格超出合同价。同月29日,白兰公司向怡和公司出具一纸说明,称因故不能履约,次日,将余款42100元退还。 6月3日,怡和公司向南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并退回多收的口罩价款1900元。白兰公司则辩称,该公司未履行合同,系“非典”影响。该公司先收到南通市防非工作协调小组要求调拨口罩的要求,而该公司的产量只够满足二级政府调拨。后物价部门又要求调高口罩价格。在此情况下,不得已通知怡和公司解除合同。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庭审中,双方最终在法官主持下达成了调解,以白兰公司给付怡和公司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告结。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损害是物的毁损。“非典”不是不能克服的,它是可防、可控和可治的,其疫情造成的损害也不是物的毁损。被告方以“不可抗力”作为合同不完全履行的免责事由是不能成立的。而从案情上看,在双方签合同时,“非典”疫情已广为人知,作为口罩生产企业的白兰公司应当并且能够知道口罩的社会需求量,显然被告方的辩解不合理。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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