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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状告巴士公司私抬票价被驳回
作者:闫肃   发布时间:2003-09-02 11:09:40


    日前,海淀法院就原告某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某诉被告北京巴士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原告刘某诉称,2003年4月13日15时许,其在香山乘坐巴士公司所属的737路公共汽车到健翔桥下车。此车标明是空调车,售票员按照空调车的价格收取了4元车费,但是此车并没有开放空调。巴士公司在没有提供空调开放服务时,不应按照空调车的票价收费。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巴士公司退还多收取的2元票款。

  法院认为,巴士公司在具有空调设施的车内显著位置公示开放空调及收费标准,原告在向售票员了解有关事项后自愿上车购票,巴士公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要求退还2元车票款,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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