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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门前丢车 经营者要赔偿
作者:崔纪元 李曼曼   发布时间:2003-08-28 11:52:27


    2002年11月24日晚,王平在某网吧上网时,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了该网吧的门口,可是,当他在次日凌晨准备回家时,却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丢失了。于是,他便立即将该事告知给了该网吧的值班人员,并同时向辖区派出所和刑警大队报了案。事后,他又多次找该网吧的负责人协商丢失摩托车一事,然而双方始终未达成统一的意见。无奈之下,王平将该网吧诉至新乡市红旗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网吧赔偿其丢失摩托车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在该案中,虽然原告停放在被告门前的摩托车丢失一事是事实,但是,由于原告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将摩托车交付给了被告保管,因此,原、被告之间并无保管合同关系,故被告不应当向原告赔偿因看管车辆不当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被告网吧作为一娱乐场所,其经营者应当尽量完善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的有关制度,应当自觉遵循经营宗旨,“让消费者满意,让消费者放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告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补偿原告1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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