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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判一起假种子坑农案
作者:程修奎、丁伟 发布时间:2003-08-28 10:00:09
日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国家审定的种子品种在市场上销售推广,致使农户庄稼减产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利辛县良种繁育公司、第三人河南省种业公司、周翠英赔偿原告王子华经济损失3682.9元。
2002年6月30日,利辛县村民王子华从利辛县良种繁育公司处购买902(郑492)黄豆种子80斤。该品种简介说明书注明此黄豆种的生长习性为:亩播种量4公斤,一般产量250公斤,高产可达350公斤。利辛县良种繁育公司依据该品种简介说明书的内容与王子华签订了黄豆繁育合同,王子华即种植黄豆10亩。经过细心播种,精心管理,黄豆苗在生长初期长势良好。但在黄豆结荚期,王子华发现所播黄豆种结荚率低,且部分豆荚籽粒瘪。王子华便请来县农业专家测产,测产每亩产量为42.2公斤。为此,王子华多次要求利辛县良种繁育公司实地察看,但都被其拒绝。在黄豆成熟收割时,王子华向利辛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经利辛县公证处现场测验,平均亩产8.3公斤,与所签订合同规定的最低产量相差283.3斤,以高于市场价格的30%的价格计算,损失3682.9元。 经查,902(郑492)黄豆种是利辛县良种繁育公司于2002年5月4日从河南省种业公司和许昌市农场工人周翠英处购买的。该黄豆种未经国家审定,河南省种业公司、周翠英假冒国家审定种子品种在市场上销售推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利辛县良种繁育公司为谋取利益,对该黄豆品种未作审查试验就向农民提供繁育,给原告王子华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河南种业公司、周翠英生产的国审902(郑492)黄豆种子未经国家审定,假冒国家审定品种在市场上销售推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对原告王子华的经济损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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