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新乡市郊区法院审结一起骨灰丢失案,被告新乡市殡仪馆退还原告冯跃凤已交骨灰寄存费的剩余部分280元,并一次性支付冯跃凤精神抚慰金500元整。
经查,冯跃凤与死者路生是再婚夫妻。2001年7月,冯跃凤为其办理了丧事后,将骨灰寄放在新乡市殡仪馆,预交了五年的骨灰寄存费300元。骨灰寄存证由冯跃凤保存。该殡仪馆管理制度规定:“骨灰寄存证应妥善保存,看骨灰必须携带此证。”2001年12月31日上午,路忻(路生与前妻之子)到被告殡仪馆骨灰堂去祭奠其父,但没有骨灰证。市殡仪馆管理人员经盘查得知路忻系死者路生的亲生儿子,就依相关规定,同意让路忻把骨灰盒搬到外面烧纸。路忻见周围没人,趁机将骨灰带走,埋在北站凤凰山为其父买的一块坟地里。2002年4月4日原告冯跃凤去祭奠死者,发现骨灰不见,遂于2002年6月2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依法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退回原告的寄存费300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殡仪馆的疏忽大意,造成了原告寄存在被告处的骨灰被偷走,被告应退还原告寄存费的剩余部分。被告虽存在管理不严的过错,但骨灰是被死者的亲生儿子取走埋葬,并未因此使原告丧失祭奠权,且原告也有处理家务矛盾不当之处。故被告应给原告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