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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抚养关系 索要死亡赔偿被驳
作者:李茂森 曹志勇 发布时间:2003-08-26 14:27:58
近日,北京密云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意外死亡赔偿案。由于未与死亡的弟弟构成抚养关系,69岁的张老汉索要死亡赔偿金的要求被依法驳回。
张春今年69岁,家住密云县农村,家中还有小他二十余岁的弟弟张雷。今年5月3日,张雷受雇于本村的王军,为王军从农田中往回拉运玉米桔,每日20元工资。一天,张雷在农用车上准备将装得满满的玉米桔用绳子勒紧时,绳子突然断裂,张雷从车上摔下,头部受伤,医治无效死亡。王军为其支付了全部的丧葬费。但张春认为弟弟的死使自己的精神受到了伤害,要求王军赔偿死亡补偿金42060及误工费1200元。双方协商无果,张春将王军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死者父母已经死亡,如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需审查原告是否与死者形成了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原告的行为只能认定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帮助,而不能认定与其弟弟形成了抚养关系。所以原告张春无权索要死亡赔偿金。至于原告向被告索要处理死者葬事误工费的请求,鉴于被告已经支付了死者的全部丧葬费,原告料理其弟丧事,属亲情礼节,对其这部分请求,法院也没再支持。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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