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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购买农村住房违反法律判无效
作者:张涛   发布时间:2003-08-25 11:33:02


    日前,通州法院依法宣告一位城市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双方当事人返还房屋和购房款。

  原告北京某集团公司的工人李某,于2002年4月,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买卖房屋契约,王某将其所有的座落于通州区某村的北房5间、东厢房3间、棚子2间及院墙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契约签订后,李某给付了购房款,并于5月16日到通州区某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变更了此房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王某因新房尚未装修,要求在此房内居住半年,李某应允。半年后,王某未将此房屋钥匙交给李某,李某一直未在这所房屋内居住。后李某以自己是城市居民,无权购买农村房屋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李某是城市居民,其购买农民王某位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法宣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无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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