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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费用扯皮留隐患 高压电击死少年
作者:梁军   发布时间:2003-08-23 10:38:17


    面对明显存在的高压电危险隐患,两单位却为电线杆挪动费用问题扯皮,最终导致了花季少年被电死的悲惨结局。近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涉案三单位共同赔偿受害方近10万元。

                           建房留下隐患

  13岁的严伟是枣阳市梁集镇中学一年级学生。2002年8月16日16时许,正放暑假的严伟与两位同学一起来到梁集食品所(现改为南城食品所)综合楼顶上玩耍。正当他们玩得起劲的时候,不幸的事情发生了。严伟的手不慎触及楼顶北侧高压电线,强大的电流瞬间将他击到在地,另两名同学一见此景,立马跑到楼下去叫人。等严明峰夫妇赶到现场时,中午还活蹦乱跳的爱子已经永远离开了他们。

    事件发生后,枣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确认严伟系被电击致心、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送走爱子后,严明峰夫妇决定要为儿子讨个说法。他们找到枣阳市供电局,供电局对死者家属表示同情,但同时认为此事故不单是本部门一家的事,还涉及其他两家单位。原来,在1998年,梁集镇食品所经镇城建办同意建一栋2层住宅综合门面楼。建好新房后,梁集食品所发现该房北墙顶部距高压线的水平距离较近,不符合安全标准,于是找到梁坡电站解决。电站要求食品所拿点移杆费,但由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电线杆移动一事就搁下了。事发当天,梁集食品所正在维修楼顶,由于楼梯房门打开后未及时上锁,几名少年进入房顶玩耍,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公堂讨个说法

  事发后,电力部门安排人员将该处高压电线迁除,但是涉及的三家单位却为赔偿问题发生了争议。2002年9月,严伟的父母在悲愤之下,一纸诉状将枣阳市供电局、南城食品所、南城城建办告上法庭,要求三家单位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计8.9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第一被告枣阳市供电局没有到庭。被告南城食品所辩称,本单位的综合楼系合法建筑,对本案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南城城建办则认为,审批食品所综合楼是合法的,但食品所在建房过程中有违章建房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所在综合楼建好后,曾就其距高压线太近、不符合安全距离向供电部门反映情况,但供电部门未能解决,致使惨案发生。供电局作为高压线路的产权所有人、管理人,其明知该线路存在发生死亡事故的危险,而轻信不会发生,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严伟死亡事故发生具有明显的过失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食品所在维修楼顶时,将综合楼楼梯房门打开后不锁,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城建办在食品综合楼门面建设时,其应预测到该高压线路在食品所综合楼建好后会有危险,而未告知待供电部门对该高压线路采取消除危险后再行建设,其应承担造成该事故不能预见的责任。二原告作为其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2002年12月14日,枣阳市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一审判决枣阳供电局赔偿严明峰夫妇26万余元;食品所赔偿1.1万余元;城建办赔偿4455元。

    宣判后,严明峰夫妇向襄樊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襄樊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要求对死亡补偿费按《2002年度湖北省触电事故死者死亡补偿费标准》所定的20年计算和被上诉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比例划分适当,但适用《2002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死者死亡补偿费标准》计算死亡补偿费不当,应予纠正。

    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意见,对严明峰夫妇因子死亡所致的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共计103750元,由枣阳市供电局赔偿60%,即6.2万余元;南城食品所赔偿25%,即2.5万余元;南城城建办赔偿10%,即10375元; 严明峰夫妇自负5%。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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