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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审结一高空坠物伤人案
作者:王轶贤 发布时间:2003-08-22 15:49:54
日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坠物伤人案件,两楼房住户被判赔偿原告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787.50元。
2002年5月一天的中午,蔡双水从南溪镇一楼房下经过时,突然从该楼上飞下一块磨刀石,蔡双水躲闪不及,石头正好砸在他的头上,顿时鲜血直流。经过巡警对现场的观察,石头是从四楼以上掉下的,可楼上住户没人站出来对此事负责。蔡双水治疗共花医疗费1427.45元。经南溪法院法医鉴定,其容貌毁损构成十级伤残。经调解无结果,蔡双水遂将四、五、六楼四家住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费、伤残精神赔偿费、续医费、鉴定费共计9299.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无法证明磨刀石是谁的,更不能证明是谁导致石头掉下来的。四楼住户分别证明当时不在家或位置与石头坠下角度不符,自己没有过错。五楼、六楼两住户称石头不是自家的,不应该负责,但无证据证明。两住户属共同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文中受害人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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