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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三审黄泥伤人案宣判
作者:章豪杰 发布时间:2003-08-22 15:05:41
历时二年,经浙江省湖州市两级法院三次审判的黄泥绊伤人案,近日在南浔区法院审结。钟某被法院依法判令承担伤者杨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等共计22000余元。
2000年7月15日,杨某骑自行车下班回家,途经南浔区和孚镇漾东村一小桥时,因避让从对面驶来的摩托车而被桥面上堆晒的黄泥绊倒。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先后化去医疗费25000余元。2001年7月13日,杨某将钟某告上了原湖州市城郊法院,认为钟某为做煤球,擅自在交通要道的桥面上堆晒黄泥,造成道路堵塞,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12月5日,原城郊法院以原告杨某缺乏足够证据为由,驳回了杨某的诉请。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遂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州市中级法院受理上诉后,对证人重新进行了询问,于2002年7月8日以原审对事实认定不清为由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3年4月,该案划归南浔区法院继续审理。经法医对杨某的伤残鉴定,结论为:杨某目前的损害情况达七级伤残标准;其十余年前所受的颈部外伤是导致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但2000年7月5日所受外伤是导致该后果的诱发因素。 南浔区法院认为,钟某擅自在交通要道的桥面上晒黄泥,给过往行人和车辆带来不安全因素,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杨某明知桥面上有黄泥,但不注意安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导致杨某目前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是其十余年前所受的颈部外伤,此次事故所受外伤只是导致伤残的诱发因素,所以对杨某的请求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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