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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水泵扰民 法院判决赔偿
作者:李力   发布时间:2003-08-22 14:04:15


    日前,北京丰台法院判决一起因水泵噪音扰民引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原告董女士获赔经济损失五千元。同时判决北京市小型动力机械厂、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完成对地下水泵噪声治理任务,逾期则按每日100元赔偿原告董女士经济损失。

    董女士是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职工。1998年4月30日,她入住马家堡某小区。入住后,她发现生活用水泵房建在她家居住的楼下,水泵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经多次与有关部门交涉,未能解决。董女士便把物业管理公司和两家建筑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鉴于噪声无法排除,要求调整住房。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由于噪声污染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北京市小型动力机械厂与华北电力公司签订联建住宅楼协议,在丰台区马家堡路某地建住宅楼,1998年4月,电力公司将其所分到的一套楼房分给董女士。2001年9月,机械厂取得2号楼房屋所有权证。董女士居住的房屋地下设有水泵,水泵工作时发出声响。经环保部门监测噪声超标排放。

    法院认为,设在该楼地下的水泵属双方共同使用,因水泵产生的噪音扰民责任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噪音治理任务亦应由双方完成。物业公司系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法院对董女士提出的赔偿其经济损失之请求,可酌情予以考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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