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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资上调邮票不得更换
作者:胡沛   发布时间:2003-08-21 15:54:37


    一消费者购买了大量特种邮票,在国家邮政局作出邮资上调规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更换邮票。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陈某要求更换邮票的诉讼请求。

    1999年,国家邮政局发行了一套《汉画像石》特种邮票,面值分别为50分、150分。陈某购买了该种邮票1700张,其中50分面值的1550张,150分面值的150张,总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同年3月,国家邮政局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将邮资进行了上调。规定其国内平信资费,在城区和行政县范围内通信,首重资费每20克从过去的50分提高到60分,发往城区外及行政县外的信函,首重资费每20克从过去的60分提高到80分。

    2002年11月,原告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为国家邮政局将邮资上调,使其手中的邮资不能方便地单独使用,要求国家邮政局对其手中的旧邮资予以更换并承担诉讼费。国家邮政局认为,邮票不属于可以兑换的邮资凭证,而且陈某所持有的邮票并没有停止使用,市场上有小面额邮票出售,可以配合使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所持有的《汉画像石》特种邮票1700张并未停止使用,因此陈某并无损失可言。其寄信时要多付的费用是由于邮资调整和陈某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而并非《汉画像石》特种邮票本身贬值,故原告要求国家邮政局更换旧邮资的依据不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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