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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生活八年法律不认“夫妻”
作者:牧林 一峰   发布时间:2003-08-20 13:26:24


    一起与“丈夫”生活了八年,直到近日法院审结了自己与“丈夫”的“离婚”案,陈姐这才知道,自己与“丈夫”的关系居然不是“夫妻”关系,而只是“非法同居关系”。

   1995年初,家住广西桂平市某镇的陈妹与莫某相识,几个月后,双方很快就谈婚论嫁了,但陈妹未到法定婚龄,双方怎么也想不出好办法。后陈妹灵机一动,想出了“好办法”:自己与姐姐相貌相似,何不用姐姐的身份证先登记?在妹妹的苦苦哀求下,陈姐便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妹妹。同年4月9日,陈妹拿着陈姐的身份证与莫某登记结了婚。

    1996年,陈姐与周某相识恋爱。登记结婚时,陈姐只好拿妹妹的身份证并以陈妹之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后,陈姐即与周某一起生活。几年后,双方感情逐渐产生裂痕,今年3月27日,陈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周某离婚。法庭审理后认为,陈姐和周某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其以妹妹身份证和名字瞒骗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法律上讲,与周某登记结婚的是陈妹而非陈姐,陈姐与周某虽有夫妻之实,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有明显的违法性。据此,法庭判决解除陈姐与周某的非法同居关系。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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