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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未公告 拒担债于法无据
作者:付顺华 发布时间:2003-08-19 16:47:09
8月19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将一未经公告程序而分立的企业法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债权人共同承担义务。
2000年11月,中国农业银行南漳县支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工程处偿还借款。南漳法院审理后于2001年1月10日判决该工程处还款。工程处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按协议履行。2001年6月3日,工程处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将其分立为两个企业法人,对此笔债务通过“分账协议”确定由新成立的某厂承担。分立后两家企业均在工商管理部门予以登记,但未经公告这一程序。2003年4月,当法院恢复执行此案时,工程处以此笔债务按分立协议已划给某厂为由拒绝承担义务。 法院认为,企业法人分立,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该工程处的分立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9条的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而分立的,应由分立后的企业按各自从原企业分得的资产比例承担债务。该工程处分立未公告,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应由分立后的两企业按各自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此笔借款承担义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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