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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办证 穗某开发商赔104万
作者:赖颢宁 发布时间:2003-08-19 15:22:08
自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司法解释正式实施,首次明确开发商逾期不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后,和×花园22户业主状告开发商广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不办理房产证。昨天(8月18日),广州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应协同业主办证,并赔偿104万元违约金。
6月1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正式实施。翌日,和×花园陈某等9名业主即到海珠法院递交诉状。他们诉称,按照《房地产预售契约》约定,开发商在交楼90天内,应协同原告办理该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但他们已入住和×花园三四年,多次催促开发商办证都没有下文。 过了两个星期,和×花园第二批业主王某等13人再度入禀法院。他们的情况与前一批业主有些不同,他们与开发商签订的是《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约定,开发商在取得权属证明书后30日内应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开发商已办理了权属登记,但他们却收不到房产证。 起诉的22名业主均提出,开发商应按银行同期利率计付违约赔偿金,据统计,索赔金额共达104万元,最高的10万元,最低的也有1.5万元。最后,海珠区法院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判决支持原告两项诉请。 来源: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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