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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资金被盗炒 股民告赢证券公司
发布时间:2003-08-13 11:19:08


    股民张建富将26万元现金陆续存入证券公司账户后未动,一年后,却发现现金变成了贬值后的股票。经过近一年的艰苦诉讼,2003年7月10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股民张建富胜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3月,原告张建富在被告齐齐哈尔市证券有限公司开立股票账户后不断往里存钱,同时自行买卖股票,截至2000年3月22日共存入资金88500元(此期间于1999年11月16日支取28700元),当时资产总值为115663.39元。2000年3月,被告方的工作人员白洪波为原告办理了大户室的手续,但原告从未到大户室炒股。2001年2月22日,白洪波又在未与原告协商或打招呼的情况下,给原告办理了出大户室的手续。自2000年3月29日至2001年2月28日,原告又陆续向户内存入资金165000元,该期间原告自己未进行股票买卖活动,但原告账户内的股票和资金却在该期间被非法进行了炒作,截止原告起诉前的2002年10月21日原告账内最高资产总值为141018.15元。2001年3月,原告发现自己账户内的资金及股票被他人盗炒后,及时向被告反映并被与告协商解决的办法,被告方工作人员白洪波的岳母还因此事与原告达成补偿给原告20000元损失,白洪波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的协议书。由于原、被告未能最后达成解决意见,原告于2002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张建富在被告处开设账户存款炒股票,双方之间即形成了保管与被保管的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妥善保管原告账户内的资金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被告未经原告本人签字,即为原告办理了进出大户室,恰在此期间原告账内的资金及股票被他人非法炒作,说明非法炒作者利用了被告管理上的漏洞给原告造成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己泄漏账户密码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自己炒股的最后资产总值115663.39元加后期投入165000元和扣除自购股票款26461元,与原告发现股票被盗炒报案并与被告进行协商不成后起诉至法院时的最新资产总值141018.15元的差,为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即113184.24元由被告承担80%。原告自行承担20%。原告要求误工费、差旅费及交通费的请求,因原告自身有一定过错,故不予支持。判被告齐齐哈尔市证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建富经济损失113184.24元的80%,即90547.39;被告齐齐哈尔市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被其翻炒的原告资金的银行利息4880.60元。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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