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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颁发房产证 房管局败诉
作者:张静 发布时间:2003-08-12 15:48:51
房管局没有审查房屋是否竣工验收,就给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结果被告上了法庭。日前,江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侵权案,某区房管局一审被判败诉,其给第三人赵某办理的房产证被依法撤销。
从1999年4月16日到2002年6月10日,贾汪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农资公司将其新建综合楼一层从东至西第一、二间卖给王,房屋面积为99.5平方米,订价17万元,由农资公司协助王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综合楼于9月竣工交付使用。王某陆续交付购房款。 但在2002年9月6日,农资公司又将该综合楼一层折建筑款80万元抵给该楼的承建方铜山县建筑总公司第五分公司,同时该公司出具80万元的收据。2002年9月10日,农资公司与该楼的施工队负责人赵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农资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将房屋正式交付给赵。 2002年10月11日,某区房管局在没有对争议的房屋是否竣工验收进行审查的情况下,给赵进行了房屋权属登记,并给赵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2002年3月27日,原告王某以被告将已卖给其的房屋又抵给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房产证并给原告办理房屋确权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区房管局在第三人赵某没有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没有对房屋是否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即对第三人赵某进行了房屋权属登记,其给第三人赵某办理的房产证依法应予撤销。原告要求被告给其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故对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同时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其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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